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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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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你生出一堆工程會沒講的話作啥

沒說?你刻意不引文就等於沒說嗎?

前面已經說過了"怕這篇文章對靠唬爛採購法過活的人太難 ,幫忙說明一下" ,所以我才在原文引用的下面分隔後加上我的說明

那"第101.1.12為可歸乙方之因素解約才適用結果合意解約,變成甲方也有份""第12款是因為解約程序不對 第10款是寫情節未達重大"這幾段文你標得出來出處嗎?
舊 2016-04-21, 12:57 PM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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