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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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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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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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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rzbond
行為地在肯亞,結果地在中國,行為人是台灣人,所以要回來台灣受審?

那麼,行為地在台灣(台韓操作面板價格),結果地在美國(面板價格壟斷),行為人是台灣人,

但是卻在美國受審坐牢? 本國政府也沒哀一聲,這種標準真的很難用法理判斷...

既然沒辦法判斷,全部都歸到政治事件好了,省的搬出一堆法條嘴砲,


這真的就是政治事件。

如果今天是這些臺灣人,在肯亞騙美國人的錢,強勢的美國政府,一定直接派人去肯亞辦案,證據收集完整,犯人抓回美國受審,坐個10年,20年的牢。

然後過程中,完全不理會臺灣政府或「鄉民」…

騙了我們美國人哪麼多錢,嚴重影響本國社會安定,還「有臉」要求犯人回台輕鬆地受審?

美式的正義,就是這樣,以牙還牙,「斬首示眾」,讓以後沒人敢犯同樣的案…
舊 2016-04-21, 10:52 AM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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