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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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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果然工程會的文字對於部分人來說是很難,難怪會有人以為工程會叫你解約不要違法是叫你去簽訂問題重重的合約

這個案子是程序不符而非二次處罰?

"本件雙方既已經成立調解,合意解除契約"當你契約都已經解除了,還用契約裡的文字要再來處罰另一方,這不是二次處罰是啥?

程序不符?合約都走完了,還在說是合約的程序不符?

另外因為"不幫他們,採購都別想結案了"所以貴單位就開放公家機關幫廠商執行文書嘛


你最好詳細讀讀工程會的判斷意見,已經寫的很白話了
絕對不是所謂罰過了,所以不能再罰

而本案乙方是利用程序躲掉了他原本該承受的罰則,也稱不上再罰
舊 2016-04-20, 10:49 PM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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