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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你有沒有看後面的工程會說為什麼不能提報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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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所述,雙方既已調解成立,依本法第 85 條之 1 第 3 項規 定:「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 有同一效力,而訴訟法上和解同時具有民法上和解契約之性 質,依民法第 736 條及第 737 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 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訂明權利之效力」,亦即 和解契約有變更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形成效果。本件雙 方既已經成立調解,合意解除契約,與行使契約約定之單方形 成權之以約定解除權之行使而解除契約即有不同,從而雙方合 意解除契約,與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情形即有不符,招標機關於 調解成立後爰引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事由而為主張, 尚難認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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