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很多前提都不明瞭的情況下,不易判斷

最可能的情況是機關主辦不瞭解應維護的權益事槓
畢竟承辦常常在換、也通常只會照抄契約發包,沒相關知識及概念
這類事包括我的前主管也發生過(解約未求償)

而該案既然會提報101,應該表示本案的確是乙方問題
只是被程序卡死而失敗,沒察覺這問題也表示承辦應在狀況外

同樣的事當然會可能發生在柯P上
特別是他手下的法律顧問素質及建築師對法規的瞭解
只有讓人怛憂的份

這個時候又變成不易判斷啦?

事實上在調解出來以後,那結果並非強制接受,大可不接受而改走片面解約

該案例廠商之所以申訴成功,跟成功的範圍根本與合約糾紛使用合意或是片面解約何者有利無關,而是政府機關接受合意後又重複引用合約中法條二次處罰廠商

老實說,我比較擔心說出"真的合約,法律站得住腳,是沒有在搞什麼合意解約的"這樣的人他的法律常識,因為一整個列在採購法裡,還半強制執行的東西居然被他視為"是沒什麼在搞"的東西 ;還有一邊引用採購法的第6條說成是"不得有差別待遇,對一人放水等日後同要對所有人一樣放水",一邊又自爆以前幫廠商做文書作業,敢問貴單位是向來如此幫廠商執行文書作業,還是有人要立下先例
舊 2016-04-20, 09:57 PM #57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lfonxma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