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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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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所以說你的論點就是單薄的"採購規定多如牛毛,不小心犯錯之類很正常"

卻忽略掉以該案例而言,調解結果並非一定要接受,大可以調解後不接受而繼續打官司的

這就跟前面你所主張的,要嗎裝孫子幫廠商,不然就打100%勝率的官司不相符合不是嗎?

http://web.moi.gov.tw/cws/upload/do...41112268520.pdf
這裡更說到了85-1 II 前段:強制機關參予調解

一旦調解有結果而雙方接受(當然可以不接受),那就是合意行為

一整個就列在採購法哩,而且還是半強制進行


很多前提都不明瞭的情況下,不易判斷

最可能的情況是機關主辦不瞭解應維護的權益事槓
畢竟承辦常常在換、也通常只會照抄契約發包,沒相關知識及概念
這類事包括我的前主管也發生過

而該案既然會提報101,應該表示本案的確是乙方問題
只是被程序卡死而失敗,沒察覺這問題也表示承辦應在狀況外


同樣的事當然會可能發生在柯P上
特別是他手下的法律顧問素質及建築師對法規的瞭解
只有讓人怛憂的份
舊 2016-04-20, 09:38 PM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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