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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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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前面已經說過採購規定多如牛毛,不小心犯錯之類很正常
我之前處理過的案子相關部門也想用相同的搞法,被我擋下

假設本案全是乙方過失

本案合議後該機關所得的東西只有依約罰款而已
而且本來依契約規定本來就該繳,請問本次合議機關所得多爭權益何在?
另外因為合意解約,不屬單方面發動,變成提報101條件不符
此外可能連"可歸咎乙方之事由終止或解除契約,甲方再發包發增之費用需乙方負担"條款都不符
就我這邊的制式契約的前提是要甲方發函通知解約,而本案為調解解約便不符

所以本案合議的結果,甲方只得到依契約原本該得到的東西
卻丟了提報101和再發包所增之費用須乙方責怛(一般乙方看到這一條根本不敢解約)

總結:打了勝仗,卻割地賠款……(甲方因不想訴訟心態而賠了很大的權益)

沒沒事搞什麼合意,直接發函中止契約
所得到的東西在合議調解全能得到,還沒丟掉提...

所以說你的論點就是單薄的"採購規定多如牛毛,不小心犯錯之類很正常"

卻忽略掉以該案例而言,調解結果並非一定要接受,大可以調解後不接受而繼續打官司的

這就跟前面你所主張的,要嗎裝孫子幫廠商,不然就打100%勝率的官司不相符合不是嗎?

http://web.moi.gov.tw/cws/upload/do...41112268520.pdf
這裡更說到了85-1 II 前段:強制機關參予調解

一旦調解有結果而雙方接受(當然可以不接受),那就是合意行為

一整個就列在採購法哩,而且還是半強制進行
舊 2016-04-20, 08:56 PM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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