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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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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這跟站不站得住腳才能提合意解約有何關係?

以該例而言,政府機關明明是因為調解成立而且又承認調解結果後卻翻臉不認帳(合意確定後反悔)才會導致廠商申訴成功

廠商違約的地方該負的罰款還是得照繳,可見還是違約啊

照你的政府機關法律站得住腳得話根本不用合意,當初就直接解約了啊,這案子裡廠商違約是確實存在的,當初幹嘛接受調解的合意?不是直接片面解約即可?


前面已經說過採購規定多如牛毛,不小心犯錯之類很正常
我之前處理過的案子相關部門也想用相同的搞法,被我擋下

假設本案全是乙方過失

本案合議後該機關所得的東西只有依約罰款而已
而且本來依契約規定本來就該繳,請問本次合議機關所得多爭權益何在?
另外因為合意解約,不屬單方面發動,變成提報101條件不符
此外可能連"可歸咎乙方之事由終止或解除契約,甲方再發包發增之費用需乙方負担"條款都不符
就我這邊的制式契約的前提是要甲方發函通知解約,而本案為調解解約便不符

所以本案合議的結果,甲方只得到依契約原本該得到的東西
卻丟了提報101和再發包所增之費用須乙方責怛(一般乙方看到這一條根本不敢解約)

總結:打了勝仗,卻割地賠款……(甲方因不想訴訟心態而賠了很大的權益)


沒沒事搞什麼合意,直接發函中止契約
所得到的東西在合議調解全能得到,還沒丟掉提報101及求償的權益。
舊 2016-04-20, 05:35 PM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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