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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avidxyz
立院可以自動把"現有法案"修改,
但立院自己不能提一個"新"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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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每一政黨(團)至少一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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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立委都惡搞,原來連職權行使法都不看了
法令立法委員不能提的說法是從哪裡來的
這已經連政府和民意代表的意義都搞不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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