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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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真的合約,法律站得住腳,是沒有在搞什麼合意解約的
如果合約法律有人謀不贓的證具,一樣也可以主張合約無效
監察院僅是糾正違失
因為這類的採購程序非常複雜,沒掌握好搞錯幾條很常見
所以才會有監察單位審核缺失,下次修正,這在採購審計不可能避免的東西
如果是人有問題早就糾舉或彈劾了
拿著雞毛當令箭
另外我講過,法律契約站得住腳是沒人在搞啥合意解約,連談都不能談
如果有這種條件也應該在停工前去談,而不是停工後去搞
自認找得到合法合契約條件停工,卻找不到合法合契約的方式搞解約叫乙方自己吞下
監察院要督保證也是一大包,只是會不會只有糾正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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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合約無效不代表不必負賠償責任哦,尤其是這種締約過失在甲方的情況
更何況合約能不能主張無效還是未知數,不信?你看那趙藤雄認罪的合宜宅案,遠雄前幾天才放市場消息說該案營收上看百億來著
另外這合約可不是搞錯幾條而已,1/4(以項算)的條文被不合法令的修正過,要說審計部門的糾正案是拿著雞毛當令箭,那前面的"用你這種解讀邏輯,這本契約連審計都過不了"是拿著雞毛當護身符嗎?
另外到現在還在把停工跟契約扯上關係,可見你連停工原因都搞不清楚,更遑論你替監察院的發言了,說來也好笑,監察院發的文是雞毛當令箭,轉個身又可以替監察院的舉動掛保證預言,這莫非是監察院的上級現身
還有沒有公家就合意解約過嗎?
這裡就是一個案子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kM-njnmGObJudiw
這是一個部份合意解約的案子
http://www.laws.taipei.gov.tw/bid/u...f450ebcc05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