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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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監察院只有說"工程會處置失當(覺得棒球很重要)"嗎?
好像有人忘掉監察院也說了
議約時最優申請人擬變更協力廠商,是否應重提或修正「投資計畫書」,按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1-1條規定,應先檢視公告及申請須知中是否有變更協力廠商之規定及條件,如有則可變更,反之則不行。甄審會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投資計畫書,違反前揭促參法相關規定,並與該甄審會之前決議得變更投資計畫書之項目內容,相互牴觸,台北市政府據以核復同意重提投資計畫書,核有違失。
還有有人也忘掉了監察院指出的幾十條草約變合約過程中沒有做到"採購機關應盡力維護採購權益,不可退讓",反而是自我放棄權利的事情
相對現在北市府仍依合約中的規定進行可能限協商中(合意解條件根本沒有開始談),就被放上"不儘力訟訴維護權益"
明明當初簽訂合約的瑕疵跟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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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合約,法律站得住腳,是沒有在搞什麼合意解約的
如果合約法律有人謀不贓的證具,一樣也可以主張合約無效
監察院僅是糾正違失
因為這類的採購程序非常複雜,沒掌握好搞錯幾條很常見
所以才會有監察單位審核缺失,下次修正,這在採購審計不可能避免的東西
如果是人有問題早就糾舉或彈劾了
拿著雞毛當令箭
另外我講過,法律契約站得住腳是沒人在搞啥合意解約,連談都不能談
如果有這種條件也應該在停工前去談,而不是停工後去搞
自認找得到合法合契約條件停工,卻找不到合法合契約的方式搞解約叫乙方自己吞下
監察院要督保證也是一大包,只是會不會只有糾正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