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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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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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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只有說"工程會處置失當(覺得棒球很重要)"嗎?

好像有人忘掉監察院也說了

議約時最優申請人擬變更協力廠商,是否應重提或修正「投資計畫書」,按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1-1條規定,應先檢視公告及申請須知中是否有變更協力廠商之規定及條件,如有則可變更,反之則不行。甄審會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投資計畫書,違反前揭促參法相關規定,並與該甄審會之前決議得變更投資計畫書之項目內容,相互牴觸,台北市政府據以核復同意重提投資計畫書,核有違失。

還有有人也忘掉了監察院指出的幾十條草約變合約過程中沒有做到"採購機關應盡力維護採購權益,不可退讓",反而是自我放棄權利的事情

相對現在北市府仍依合約中的規定進行可能限協商中(合意解條件根本沒有開始談),就被放上"不儘力訟訴維護權益"

明明當初簽訂合約的瑕疵跟違反那些法條都清清楚楚列出來了,還可以說成是"而督導這玩意只要有心,永遠都能督出東西(當過兵的應該都知道) 有事能說事,沒事能說人 找不到違法事項,也能送個諮意濫權給你"

還沒確定的事情先喊"指揮無能",已經連缺失跟違反法條都明白列出來的卻在說"找不到違法事項,也能送個諮意濫權給你",現在到底是誰在玩弄"不打說消極畏敵,打輸說指揮無能、與敵串通,打贏說逞勇濫殺"這套呢
舊 2016-04-19, 09:32 PM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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