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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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011新的世紀
簡言之,市府可以依照遠雄已經違約的事實,採取片面解約,不需要透過如今「合意」方式解約
之所以有這樣的決定,在於府內做過評估,若市府片面解約,勢必引來遠雄不服處分的控告,訴訟程序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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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解約繼續蓋。
但依照建築法,主要構造變更應先進行變更申請,核准後再復工。
不然就是改回去,申請查核後復工。
因為建商不能不改設計,所以就停下來等變更核准...等多久都算建商的,跟市府無關。
至於那個變更案要搞成什麼樣子,再送審前應先徵求業主同意,反正不管怎麼搞都會違反採購法...那可就有得談了。 (這裡將會有專人為諸位解說,小弟就不贅言。)
反正談不攏就繼續拖...只要市府堅持不解約,賠錢就不關市府的事。
看能拖到什麼地步,要嘛建商自己認賠解約,要嘛契約違反採購法而失效...不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