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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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dyCandy
您先前主張肯亞案屬中華民國領域外,不適用刑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所以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說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
肯亞案犯罪結果地在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仍適用刑法。
您復主張管轄權是自嗨,所以引用杜氏兄弟案說明,
在大陸地區犯罪,已有依對岸提供卷證在台灣判處死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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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倒是蠻好奇的,您的意思是台灣法官可以依照對岸提供的卷宗,作為證據來判死刑?
另外肯亞案已經確定管轄權是中國沒問題,也認定受害者是中國人,所以中國有權力審判
其他的旁枝末節,要硬說是程序正義也好,要說是主權爭議也罷
那麼誰來作為爭端的仲裁?
有人可以保證仲裁結果是肯亞一定錯?
整件事中國與肯亞聯合偵辦的案件,受害者是中國人,證據也是中肯兩國共享,台灣不見得承認,那麼人該送到那裡判?
整件事最好的解決方案就是組團去看,如果中國阻擾剛好可以此作為國際發聲的機會
而不是像現在剛,剛好落人口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