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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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拿停工函中寫理由去PK不就得了,說因未按圖施工造成公安有重大問題
如果成立絕對可以不買收
甲方如果不買收,當然要負舉證責任
我不知哪一版的契約會允許說甲方不買了又可以不講理由(當這是網購嗎?)
如果會發生困難的理由只會有一個,那就是法律上站不住腳
不然不可能會這麼客氣
在公務系統吃飯的人,怎麼可能會怕該做的程序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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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停工跟合約是兩回事,一個是依照契約一個是建築法令
民事官司裡部分責任或彼此分擔的例子比比皆是,你能保證實際判決不會是扣除改善成本後的買收?
另外你不相信原來的草約是你家的事,因為監察院公布出來就是這樣,原本草約就是單純的可選買不買收而已
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這份合約被糾正3X項不是沒有原因的,只是你一廂情願的認定這是一份正常的合約(還附帶強制第三方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