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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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拿停工函中寫理由去PK不就得了,說因未按圖施工造成公安有重大問題
如果成立絕對可以不買收
甲方如果不買收,當然要負舉證責任
我不知哪一版的契約會允許說甲方不買了又可以不講理由(當這是網購嗎?)
如果會發生困難的理由只會有一個,那就是法律上站不住腳
不然不可能會這麼客氣
在公務系統吃飯的人,怎麼可能會怕該做的程序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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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去年此爭議剛出現時,我在這裡說我有位法界的朋友(事實上是我大學社團學弟,當過檢察官,現在是律師),
他對本案的評語是:真的打起官司,柯P才會知道市府的法務有多弱。
以我學弟的專業背景,我相信這是他基於經驗和專業的判斷,不過當時版上一堆對我講法不以為然的人,還有人用讓人不太舒服的言語酸我口中的法界朋友,
我也懶得搭理(因為我知道沒有用,這版上不就是這樣?有的人再怎樣講理也是要硬拗),反正事情演變下去,就知道誰的判斷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