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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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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我認為是如#393我提的問題

這版的合約市府要負不買收的舉證責任

所以要能夠整個案子都不花錢就全部拿下來本來就很困難


拿停工函中寫理由去PK不就得了,說因未按圖施工造成公安有重大問題
如果成立絕對可以不買收

甲方如果不買收,當然要負舉證責任
我不知哪一版的契約會允許說甲方不買了又可以不講理由(當這是網購嗎?)

如果會發生困難的理由只會有一個,那就是法律上站不住腳
不然不可能會這麼客氣
在公務系統吃飯的人,怎麼可能會怕該做的程序冗長
舊 2016-04-18, 06:14 AM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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