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Peng700608
13.1及13.2規定融資協議書與融資契約書都是送甲方備查
因此甲方不具有對融資契約審查的權利
合約中13.3條與19.4.2條應該分開來看
13.3內的發起人為融資機構,因此用"得"保障融資機構選擇以其他機構接管或續建的權利
19.2.4內為甲方發起,其中規定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
(1)由融資機構選擇其他機構接管乙方或續建
(2)終止乙方部分或全部興建,並限期改善
(3)終止契約
在此融資機構為契約以外的第三方,甲方對融資機構並不具強制力,
在小弟看來這部分融資機構是可以拒絕接管及續建
所以19.2.4中也保留了甲方選擇(1)以外的權利
以上一些小小意見,請多指教
另外對於北市府合意解約部分,小弟對政府採購略有接觸,
通常廠商要是有明確違約事實,採購單位是不會對廠商客氣的
主動權在採購單位,當然是解約條件怎麼有利怎麼談,怎麼會是要合意解約?
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