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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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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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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700608
13.1及13.2規定融資協議書與融資契約書都是送甲方備查
因此甲方不具有對融資契約審查的權利

合約中13.3條與19.4.2條應該分開來看
13.3內的發起人為融資機構,因此用"得"保障融資機構選擇以其他機構接管或續建的權利

19.2.4內為甲方發起,其中規定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
(1)由融資機構選擇其他機構接管乙方或續建
(2)終止乙方部分或全部興建,並限期改善
(3)終止契約
在此融資機構為契約以外的第三方,甲方對融資機構並不具強制力,
在小弟看來這部分融資機構是可以拒絕接管及續建
所以19.2.4中也保留了甲方選擇(1)以外的權利

以上一些小小意見,請多指教

另外對於北市府合意解約部分,小弟對政府採購略有接觸,
通常廠商要是有明確違約事實,採購單位是不會對廠商客氣的
主動權在採購單位,當然是解約條件怎麼有利怎麼談,怎麼會是要合意解約?
合約...


備查之意,即融資機構的融資相關文件亦是履約文件之一
備查雖甲方可不先審,但有問題時仍可以查

再回到契約13和19我前面有寫他們的區分
但這些者是契約中融構重要的權益及責任條款,不可能光寫而無對應之要求
即使大巨蛋契約無融資機構相關用印,亦可要求加入雄遠及融資機構的契約條款中
如我承辦的雇主意外險要求乙方保險契約變更須經甲方同意
難道乙方可以主張保險契約無甲方用印,所以無強制力?

否則乙方融資契約寫不得接管,那如13條融資機構哪來的權力辦理接管。
舊 2016-04-18, 06:02 AM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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