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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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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2011新的世紀

之所以有這樣的決定,在於府內做過評估,若市府片面解約,勢必引來遠雄不服處分的控告,訴訟程序冗長,無法在本任期內讓...


這種理由是不具正當性的
言下之意只要廠商會不服控告,採購機關怕麻煩就可以改採合意
那政府機關採購哪還可能發生終止或解除契約

我說過解約的第一原則是維護採購機關最大權益
如果市府站得住腳,何惧訴訟
直接發動接管終止契約,遠雄要告就給他告
反正市府必勝的話又有何問題。
舊 2016-04-18, 05:29 AM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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