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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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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你這例子有點怪怪的

以保險合約來說,雇主意外責任險甲乙方應該是雇主跟保險公司,勞工雖然是被保險人,但是除了出具代表工作情況真偽的說明(或證明)外,不應該要用印,也不應該是甲乙方

如果是採購雇主意外責任險的合約,那甲乙方就更應該是雇主跟保險公司,勞工(或公務員)在其中頂多是經辦人的身分,也不可能是甲乙方

另外大巨蛋合約審計有揪出過缺失啊,只是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而已,這審計長很早就撇的很乾淨了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保險公司加註本案保險契約變更須經採購單位同意
防止乙方查驗完就亂改更便宜的保險或取消

同樣的要求自然也可放在乙方的融資契約上
不同意就不允許承辦遠雄大巨蛋融資
舊 2016-04-17, 11:30 PM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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