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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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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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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就像我承辦過採購的雇主意外責任險,契約有寫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保險條款不得變動
契約當然沒保險公司用印,但乙方和保險公司要寫在意外險契約中送甲方查驗

所以這麼重要的條款應該是沒問題的( 出問題的話主辦和審計該拖去斬)

你這例子有點怪怪的

以保險合約來說,雇主意外責任險甲乙方應該是雇主跟保險公司,勞工雖然是被保險人,但是除了出具代表工作情況真偽的說明(或證明)外,不應該要用印,也不應該是甲乙方

如果是採購雇主意外責任險的合約,那甲乙方就更應該是雇主跟保險公司,勞工(或公務員)在其中頂多是經辦人的身分,也不可能是甲乙方

另外大巨蛋合約審計有揪出過缺失啊,只是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而已,這審計長很早就撇的很乾淨了
舊 2016-04-17, 11:24 PM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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