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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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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好吧,就算你說不算13.3條

那19.4.2條也沒有強迫融資機構去"應"的能力哦

首先融資機構就不是甲方的屬下

二來,也不在合約用印的兩方,這種兩方用印去強制第三方的事情你是認真的嗎?


就說了停工法條跟合約兩發動的條件不一樣

還有鑑價買回為何會是=公務員瀆職與圖利廠商?

沒有解除合約就無法求償級主張興建支出的事情哦


勒令停工後廠商不改善;完工遙遙無期,不是應該逕行解約進行解約清算嗎,廠商不服再打解約官司;如果是合意解約還要鑑價買回,那就是說停工不合理;造成廠商停工損失,一年的營運損失,這都是天價吧;公務員或首長不用負責嗎?廠商求償誰要付錢?
舊 2016-04-17, 11:21 PM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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