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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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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詭異...還在鬼扯採購法?
建築法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建築法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還是有人要告訴我建築物筏式基不算主要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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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正常情況,起造人就是建商,監造人是建築師...
但本案起造人雖仍是建商,但建物所有人卻是市政府,因此起造人未經業主同意擅自變更設計,業主本身就可以要求建商與營造停工。(這裡才是採購法)
但...一開始的勒令停工是依據建築法。
也就是說,不是業主要停工,是主管機管依法勒令停工。
而地上物停工後,隔天開始全力搶大底進度,之後仍未復工才是業主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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