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ademon
有寫"得"才是"可做可不做",沒有寫不應做作此解釋
且應追求設計真意,這搞法也不該是契約設計該有的邏輯
怎麼能寫個契約可以讓乙方擺爛,融資機構又不管的情況下
陷入無人管理的處境
第二個問題要看融資機構的和乙方的契約
但99.9%一定會有相關說明,不然審計不可能過關
就像我承辦過採購的雇主意外責任險,契約有寫非經甲方同意保險條款不得變動
契約當然沒保險公司用印,但乙方和保險公司要寫在意外險契約中送甲方查驗
所以這應該是沒問題的(出問題的話主辦和審計該拖去斬)
|
但是沒有寫任何字也不代表有"應"的意思,尤其這是民事合約,怎麼可能對不用印的第三方強制?
乙方跟融資之間的契約那肯定頂多是走13條的部分,不可能乙方跟融資機構間的用印去強制甲方,因為那也是民事合約
大巨蛋契約的設計真意?
另外沒有無人管理啊,就是你不可能強制叫融資機構照你說的去做事而已
沒有強制接管不代表合約跟大巨蛋就無人管理啊,你是從哪來的觀念?大巨蛋雖然工程停工,但是合約還是在走爭議的部分(不過最近雙方打算改走合意解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