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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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好吧,就算你說不算13.3條
那19.4.2條也沒有強迫融資機構去"應"的能力哦
首先融資機構就不是甲方的屬下
二來,也不在合約用印的兩方,這種兩方用印去強制第三方的事情你是認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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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寫"得"才是"可做可不做",沒有寫不應做作此解釋
且應追求契約真意,這搞法也不該是契約設計該有的邏輯
怎麼能寫個契約可以讓乙方擺爛,融資機構又不管的情況下
陷入無人管理的處境
第二個問題要看融資機構的和乙方的契約
但99.9%一定會有相關說明,不然審計不可能過關
就像我承辦過採購的雇主意外責任險,契約有寫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保險條款不得變動
契約當然沒保險公司用印,但乙方和保險公司要寫在意外險契約中送甲方查驗
所以這麼重要的條款應該是沒問題的( 出問題的話主辦和審計該拖去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