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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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契約不是寫很清楚嗎
可歸究乙方的事由(應改善不改善),甲方可得書面通知乙方及乙方融資機構。
融資機構於甲方指定期間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它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興建及營運
本契約融資機構的辦理事項又無"得"字,所以只要市府書面通知就一定要做
柯P照本條做就行了,為什麼要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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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又漏看了一條啊
融資機構在19.4.2雖然沒有規定得字,但是在專講融資的第13條.3有得字
加上融資機構不是甲方所屬(很久以前甲方賣了銀行後就沒有融資機構了.....)
而且接管不代表遠雄滾蛋,後面的仲裁加打官司一樣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