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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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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原來融資機構是甲方所屬嗎?



契約不是寫很清楚嗎
可歸究乙方的事由(應改善不改善),甲方可得書面通知乙方及乙方融資機構。
融資機構於甲方指定期間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它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興建及營運

本契約融資機構的辦理事項又無"得"字,所以只要市府書面通知就一定要做
柯P照本條做就行了,為什麼要合議?
舊 2016-04-17, 09:38 PM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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