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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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我看到可歸乙方事由終止契約,甲方可以不收受叫乙方拆除
這不是柯P最想要的嗎 ? 即使要鑑價也是要由甲方發動
另如果市府沒問題,處理也該是爭議,怎麼會變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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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乙方已經單方面的發起了協商程序了不是嗎?
進入協商以後,乙方發起了好幾項的仲裁(而且乙方自己都招認是策略性的發起,不見得是真的需要仲裁),中間還有更換仲裁人的戲碼,然後一年左右才仲裁完一樣
市府可以拖上好幾年等仲裁結束之後又花上好幾年來打官司
或是走合意終止,如果條件談不攏再回到拖上好幾年等仲裁結束之後又花上好幾年來打官司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