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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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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首先是爭議

第二,你你也看到只要單方面就可以發動協商,然後進入仲裁

這不正是市府罰款,多次要求改善,停工令發出之後發生的事情嗎?

然後你有看一下終止條款嗎?



我看到可歸乙方事由終止契約,甲方可以不收受叫乙方拆除
這不是柯P最想要的嗎 ? 即使要鑑價也是要由甲方發動

另如果市府沒問題,處理也該是爭議,怎麼會變合議
 
舊 2016-04-17, 08:29 PM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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