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促參法
---------
第 47 條(申請及審核之異議及申訴處理)
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其異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規定。
前項爭議處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另採購契約要項是政府訂契約的聖經版本,函括所有常見的履約問題爭議處理規定
一般來說,只要是政府採購,沒道理不套用聖經版

再附加因採購標的不同再另加訂特別條款

我說你到底去看過大巨蛋合約沒

還有促參法47條是用在"申請及審核之異議及申訴處理"

不是整個案子的爭議都照這條

我拜託你引資料前先看過再引,不要老是瞎到這種程度好嗎
舊 2016-04-17, 08:04 PM #35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lfonxma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