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大巨蛋確定解約!北市府、遠雄達成共識
瀏覽單個文章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
salfonxman
#324我就跟你講了
停工是照法律,解約是照合約,合約裡固然有宣佈片面解約的要件,但是也有一大條(超過一頁)的部分寫明爭議可以怎麼"拖延",而只要單方面就可以發起爭議程序
這也是遠雄現在正在做的,因為合意解約仍只是"共識",沒有細節
所以到底是你沒看合約還是漏看一頁?不論是哪一個,都差很多
政府的採購契約要項內容是政府編契約要件,所以彼此間不可能差太遠
你看有關限期改善好了
==============
(限期改善)
十八、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問題可歸廠商事由的處置選項…請問有合意解約這個選項嗎?
2016-04-17, 07:39 PM #
356
ademon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ademon
查詢ademon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ademon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