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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如果原因是可歸於廠商的,處置方式是沒有不同的(詳採購契約要項)

你還是沒回答我,倘北市府說的是真的,法律條款毫無疑義
為什麼不片面解約,給遠雄一刀弊命,而是合意解約,賠錢了事

這兩者的差異可不是只差一點點

#324我就跟你講了

停工是照法律,解約是照合約,合約裡固然有宣佈片面解約的要件,但是也有一大條(超過一頁)的部分寫明爭議可以怎麼"拖延",而只要單方面就可以發起爭議程序

這也是遠雄現在正在做的,因為合意解約仍只是"共識",沒有細節

所以到底是你沒看合約還是漏看一頁?不論是哪一個,都差很多
舊 2016-04-17, 07:27 PM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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