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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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如果原因是可歸於廠商的,處置方式是沒有不同的(詳採購契約要項)
你還是沒回答我,倘北市府說的是真的,法律條款毫無疑義
為什麼不片面解約,給遠雄一刀弊命,而是合意解約,賠錢了事
這兩者的差異可不是只差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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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我就跟你講了
停工是照法律,解約是照合約,合約裡固然有宣佈片面解約的要件,但是也有一大條(超過一頁)的部分寫明爭議可以怎麼"拖延",而只要單方面就可以發起爭議程序
這也是遠雄現在正在做的,因為合意解約仍只是"共識",沒有細節
所以到底是你沒看合約還是漏看一頁?不論是哪一個,都差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