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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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得意須盡歡
當年台中市政府對鄉林建設
說解約就解約
工地收回就收回
鄉林提告纏訟多年還是輸
挖地還要賠款加上原本就付出的保証金
台北市政府如自認站得住腳
可以參考當年台中市對奸商...阿不是啦
...建商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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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第一原則是要在法律規範下維護機關的最大權益
台中市在法律站得住腳的情況下
解約回收可以維護台中市府最大權益,當然要去做
這是不能打折扣的,比方可片面解約求償卻改成合意解約
審計來看保證出事,因為權益損失太大
(如因廠商因素終止或解除契約,機關再發包所增之費用,原廠家得負責)
而北市府現在檢討了一年卻只提出合意解約
暗示這已經是市府維護權益的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