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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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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27
行為地在肯亞,結果地在中國,行為人是台灣人,所以要回來台灣受審?

那麼,行為地在台灣(台韓操作面板價格),結果地在美國(面板價格壟斷),行為人是台灣人,

但是卻在美國受審坐牢? 本國政府也沒哀一聲,這種標準真的很難用法理判斷...

既然沒辦法判斷,全部都歸到政治事件好了,省的搬出一堆法條嘴砲,
舊 2016-04-17, 11:38 AM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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