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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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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505
引用:
作者hoba
那個只能算遣返...而且我們也沒有權引渡罪犯給美國...

所以算綁架的一種

就好像日前香港箱屍案那四個人,我們跟香港也沒任何司法協議
只能"技巧"性的把人送還回去,美國律師應該指控台灣警方違法濫權才是,怎不作聲?

有句話是怎麼說的?
自己這麼幹沒問題,但別人也這麼幹時就很不爽?
(自分ザビペ分ズゾゆゆんジビヘホペシユьЧシエペアシゲサやペプゼ?)

只會看大象的法盲.

所以肯亞這件事不就是很普通的國際慣例而已嗎?

既然這些人這麼重視,何不親身過去對岸搶救呢?只在台灣噴口水有用嗎?
舊 2016-04-16, 07:29 P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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