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p2015
說到這個我才想到,前些年不是有美國通緝犯躲在台灣,然後台灣政府不是將他引渡還是交回給美國嗎?那台灣一些經濟犯罪跑到美國去躲,怎麼沒看美國將人交還回台灣?還真是不對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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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只能算遣返...而且我們也沒有權引渡罪犯給美國...
所以算綁架的一種
就好像日前香港箱屍案那四個人,我們跟香港也沒任何司法協議
只能"技巧"性的把人送還回去,美國律師應該指控台灣警方違法濫權才是,怎不作聲?
有句話是怎麼說的?
自己這麼幹沒問題,但別人也這麼幹時就很不爽?
(自分ザビペ分ズゾゆゆんジビヘホペシユьЧシエペアシゲサやペプゼ?)
只會看大象的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