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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98
引用:
作者bigDDD
台灣人在當地犯法當然受到當地法律約束
若是本刑三年以上的回來還要予以追究
假設那邊判15年我們這邊判16年那邊關滿回來一下飛機還要去監獄蹲一年才能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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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個是以前刑法學的
不過經過了幾年人生
我覺得這比較像是寫好玩的
台灣政府執行起來很虛(涉外的話台灣國際地位嚴重不足)
之前有一個女外交官員在國外被殺害後來也是某立委說要凍結對該國補助對方才肯讓我們派刑事鑑識相關人員過去協助調查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ingnews/1482498



自由時報的一篇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663878

從法來說


一、國際管轄與中國、台灣之管轄權
首先必須說明清楚,不考慮個別案件,台灣人在海外犯罪時,確實有可能被遣送中國(也可能遣送美國、日本或任何一個國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各國的管轄權間,本來就有重疊的可能(管轄競合)。例如本次事件中肯亞是行為地,在該國領域內確實有審判的權利。至於中國方面是依被害人所在地,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這一點我們會在下面說明。至於台灣方面,也可能主張國籍管轄原則來處理本案。因此,本次事件中,確實有遣送中國的可能性,問題在於這個遣送行為是否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審判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在這次事件中,除非認知台灣人也是中國公民,不然不會以本條做為依據(當然,中國方面應該認為台灣人是叛亂地區的中國人,所以可以使用這個條文)。
就算不是用上面的條文,另一個條文仍可能是中國方面可以主張的管轄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以這次的電信詐騙來說,依據中國司法機關於2011年的解釋:「以電信詐騙方式涉嫌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電信詐騙涉案金額達三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電信詐欺因為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中國方面應該是引用上開條文做為依據,認為電信詐騙事件的被害人包含中國人,主張對於在肯亞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審判的權利。
至於台灣,依目前在台灣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請不要戰華獨台獨,作者只是引用法律的名稱),電話詐欺屬於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第五條與第六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詐欺並不是刑法第五條與第六條的內容,再考慮刑度,台灣對於這個事件可能是沒有管轄權的。


既然這是中國與肯亞聯合抓人,中國在法理上可以選在中國受審,兩國又有邦交,順理成章就這樣做了,更何況2011年選了送回台灣,結果是............輕判


這次受害者都是中國人,中國由於前車之鑑選擇了帶回中國受審,結果又台灣政客又以政治力介入,導致馬國20 位爽到了



另外,果然如我所料,這20個放回家之後 pcdvd絕對會出現一堆新加入討論的...果然剛剛就看到......
舊 2016-04-16, 02:16 PM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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