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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acetyII
在我看來人家本來就有管轄權
反而是台灣政治介入司法,立委強迫要將人拉回來審
有一點還是很好奇
如果受害者都是大陸人,最後若是大陸提供卷宗可以將這些人定罪嗎?
還是要將證人傳喚到台灣做筆錄?

管轄權有分三種,立法、執法、審判

中國可以主張第一種沒問題

但在他國領土主張有第二種的權利就問題很大

在此引用上次菲律賓事件後,由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所作的內容

引用:
國際間並沒有專門針對越境犯罪為管轄權分配之條約,管轄從而須回到一般國際法。
依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其領域內之人、事、物,享有充分管轄權。不過國領域管轄權有可分為立法管轄、執行管轄與法院審判三類。就立法管轄言,國際法容許國家對在其領域之外之人、事、物行使立法管轄權,但相關法律之執行,則僅限於領域內之執行管轄權,而法院審判也必須在一國領域內為之。大致而言,有關國家領域管轄之原則有三:
(1)國家有權制訂法律,以適用於在其領域內或領域外發生之事件。
(2)立法管轄在實踐上受到執行管轄之領域排他性限制,即國家之執行機構不得在他國領域內執行管轄權或審判。
(3)除受國際法普遍規則或特別規則之限制外,國家對在其本國領域內的人、事、物享有絕對和排他性管轄權。
舊 2016-04-16, 01:44 PM #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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