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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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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dox6
大哥的意思我瞭解啊,對錯在人們心中各有不同詮釋
所以法院宣判的結果如果不符合你的想法就等於沒有意義
至於談錢就沒意思了,反正賠錢也不代表錯
所以我才會建議既然這樣就乾脆別弄採購法了
反正繞一大圈花費這麼多資源告來告去法院的判決大家又不符
那不如就市長指定廠商辦理,不會告來告去,不用賠來賠去
當然要施行就會跟現行法令抵觸,那就應該要修改採購法


一種廢除交通規則,就再也沒有交通違規的概念

採購法是保障社會大眾有公平競標政府採購的權利
如果廢除這個保障條款,對採購人員只會是天堂
但對於弱勢企業……將會是地獄
     
      
舊 2016-04-16, 04:37 A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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