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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kp2015
很多年沒看刑法了,我引述錯誤,5年以下,那個是羈押禁見濫用的年代.檢察官直接羈押罪嫌.
台灣司法不管轄的境外犯罪,看刑法5,6,7條,七條規定除5-6條之犯罪,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以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就沒用了.

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
     
      
舊 2016-04-15, 08:09 PM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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