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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灣詐騙集團都要躲到非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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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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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505
引用:
作者
AndyCandy
已經修法可以判到七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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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C0000001
)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很多年沒看刑法了,我引述錯誤,5年以下,那個是羈押禁見濫用的年代.檢察官直接羈押罪嫌.
台灣司法不管轄的境外犯罪,看刑法5,6,7條,七條規定除5-6條之犯罪,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以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就沒用了.
2016-04-15, 07:19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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