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已經說了, 這不是叫人裝孫子, 而是要用對的方式, 兩個國家都有先收到罪證, 這點OK.

派人過去, 一起判決, 出子彈或出人, 直接執法, 在對岸領土上伸張台灣司法正義, 慎重處理!

送回台灣是最大的錯誤因為犯罪者天堂不是得來虛名, 過去嚴格執行, 共同執行!

日後, 先出手抓, 先重判(以服國外眾口云云), 免得被人家抓到這個把柄, 先別說主權, 連國格都沒有, 除非專出詐騙犯/經濟犯也是一種國格!

小心被冠上罪名聯合敵人欺負自家人
 
舊 2016-04-15, 07:12 PM #5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aotomm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