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事實上我國公務員跟勞工在法律上就是兩種身分,諸多法律條件是因為身分而非職業而有差異
你這句話就已經錯了…
一、不是身份決定。
二、是職業決定。
公務人員是不適用勞基法。
但不是因為你的身份是公務人員而是你的職業是公務人員。
三、你自已愛怎麼說就怎麼說,反是事情本來就不是你自已一個人說了算。
不然你的意思就是俱有公務人員身份者不受法律約束。
另一件事情是,公部門的僱員中不是只有正常常規的公務人員。
其下所屬的雜役人員受僱公部門但適用勞基法。
那是你家的事。
不會有人吃你這套的…至少我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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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因為你工作的內容而是因為你的資格那就是身分
2.警察是一種職業,消防員是一種職業,軍人是一種職業,這些都是公務員,還有一堆性質差異更大的也叫公務員
這都是一種職業叫公務員
3."不然你的意思就是俱有公務人員身份者不受法律約束。"這就叫做加話
反正你愛怎麼加就怎麼加,我不知道有沒有人吃你這套,但是我不吃
至於公部門中適用勞基法的雇員,那不叫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