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我國公務員跟勞工在法律上就是兩種身分,諸多法律條件是因為
身分而非
職業而有差異
你這句話就已經錯了…
一、不是身份決定。
二、是職業決定。
公務人員是不適用勞基法。
但不是因為你的身份是公務人員而是你的職業是公務人員。
不然你的意思就是俱有公務人員身份者不受法律約束。
另一件事情是,公部門的僱員中不是只有正常常規的公務人員。
其下所屬的雜役人員受僱公部門但適用勞基法。
三、你自已愛怎麼說就怎麼說,反是事情本來就不是你自已一個人說了算。
那是你家的事。
不會有人吃你這套的…至少我不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