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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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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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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cottchang
這次,要是先送我國,再送中國我沒意見,詐騙一樣可以處理,但是現在這樣我絕對反對!老美自己的公民也不會給他國審判的。這是主權象徵。


沒錯,明明就存在司法程序問題,可是有些人就直接跳針說是為詐騙犯脫罪.
我FB上有些朋友看了我早上的見解質疑說那現在明明人在老共手裡已經是既成事實了啊,
反正你也同意交給他們審,中共直接把他們抓去了有什麼不一樣咧?

首先,已經是既成事實了,不代表不能補救啊,
難道說因為人已經在對岸手裡了,
法務部,陸委會就可以去裝死了?
不是吧,該做的還是必須做,
而且必須避免個案變成通例.
兩岸不是沒有司法互助協議,
機制只是經常被選擇性忽略跟踐踏.

有人提到說看守內閣的問題,
這樣意思是接下來一個多月政府就不必做事嗎??
對不起,現在他們還是現任主管官員.
舊 2016-04-14, 01:18 PM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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