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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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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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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event
重點你是拿來獲利阿~~怎麼還義正嚴詞的阿~~
要賣不會自己拍嗎?有侵權是事實不是?還大言不慚是怎麼了?


感謝你的發信,剛好,上一篇有說要整理的文章,就有點類似這種話題.
有網友私訊給我,詢問幾個問題.
1.看不懂我的訴求是什麼?
2.侵權或犯法告有何錯?
3.這種事又沒怎樣,對比國外半導體侵權案的話..45萬很便宜

1.我的訴求是什麼?(我不是來談我有沒有罪,或其他的被告有沒有罪)
這件事要分兩個層面來討論.

第一個層面.侵權有沒有罪?
這部份有人提了,我會另外寫文章出來,原本不想談第一層面這部份,因為模糊我說的焦點(搞到好像我在這裡是訴求我有沒有罪的問題),而且牽扯到的很多,不是三言二語說的出來.
會以我這個行業的來談,當然並不是談我有沒有罪的問題,而是普遍存在的"侵權"(我在這裡說的侵權是沒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就使用來說)問題.
你如果要分析我有沒有罪的話,你可以以此康綺有限公司過去的"勝訴"案子,以及"敗訴"案子(前面都有例出案號,康綺敗訴的也是符合你所說的拿來獲利,侵權不是嗎?有什麼不能義正嚴詞,大言不慚的),自行去分析我的情形是偏向那一種類型,自己決定就好了,公道自在人心,每個人的答案都不同就是.
但最終可以決定的不是你我,也不是律師,不是檢查官,不是書記官,而且你這個案件的法官,其他的說的,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也無法做出任何判決.

第二個層面.是否可以依"第一層面",來強求"其他的不合理要求",甚至當無法要到"其他的要求時",來編出各種謊言來騙人以求達到這個"其他的要求".
其實這個主題,我一直在談的是第二個層面,不然目前為止在這裡主題裡,難道我一直在談的是"大家明明沒罪,這間公司亂告人",第一篇的文章訴求也蠻明確的~(主題我也寫的很明確啊~)
依"著作權侵權",來強求"高額金額45萬元才願合解",當"我不同意時",扯了八個謊言來利用以刑逼民的方式要試圖達到這"45萬元的賠償要求".

2.侵權或犯法告有何錯?
這個問題,我認為"沒有錯",但不代表,可以加用此方式來把以刑逼民求取高額賠償金合理化.

A.濫告:一律全都告,然後扯一堆謊言,來圓其高額賠償金才願合解.
不然也不會有幾十件的告訴,到目前甚至還有敗訴的.

B.不求證:以著作權來看,本來就有很多的條件,但康綺的做法,就是先告,然後再用謊言說你怎樣,是怎樣,然後沒有任何證據(以我的例子而言)
第 65 條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C.目前以刑逼民來獲利的類似情形已經愈來愈多...
如果要"定義侵權就是事實"然後就可以提告的話
1.林英典應該算是有名的(如果不合解的,所知的是都是判無罪居多)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3758

2.把YOUTUBE影片加入播放清單,被告,一堆人都付費合解,搞到後來智慧財產局發表回應,此行為並不違法,才讓這些廠商停止以此方式來"提告侵權"
http://www.techbang.com/posts/23836...-the-film-story

這種相關的其實很多,原則上都是已經告到數十起以上,事情才曝光出來,不然很多的被告,根本都不管結果是如何,都乖乖的合解.
1跟2的,1的被告有很多都合解被賺,但真的打到底的,基本上每個都是被判無罪,2的部份,搞到連智財局都跳出來說,這不是非法的,廠商才冷冷的說,我怎麼知道這不是非法的行為(但也收了很多合解的費用,難道說,智財局出來說了以後,這些公司有把錢退回去給合解的人嗎?如果沒有,那所謂的公平正義在那裡)

3.
正常這種事情,就是沒有任何好PO出來的,就很簡單
被告,對方提出高額合解金,不同意,就讓法院判就好了,PO出來做什麼.

問題是這間公司的手法問題.
會去提各種謊言,去圓其高額合解金的說法.
這是因為這種手段有問題,才造成的.

舉例好了:
你不小心撞到我的車,事情是不是很簡單,賠維修的車費.
結果我說,你應該是故意撞我的車才對,不然那有可能撞的到,應該是有殺人的意圖.
我無法接受只是賠車錢,我要告你,開了一個車費的10倍價格出來,才願意合解,你認為合理嗎?(如果把這種事寫出來,有什麼不能義正嚴詞,大言不慚的,然後就因為"你撞到我的車"這個事實理由,所以你沒資格講嗎?)

單純以商業來論,很多違法的事都是合法的(因為只要法條沒有就行了,看看頂新被判出來的結果),但道德不是.

圖片的價格本來就是這樣,一張圖片請人拍攝並修圖做美工的費用行情在1500元(這個是實際的費用,可以做出一模一樣的東西出來,甚至更好),你拿半導體智財來比價,太誇張了吧~難道損壞一台玩具車(500元),結果要賠一台真的賓士車嗎(500萬),怎麼類比的?
或許在林英典的"圖片"例子裡,你可以去提說,我要在那裡等幾天,幾個月,才能等到這隻鳥擺出什麼姿勢...去扯這些時間成本,但在我的例子裡,就單純的健康食品,拍照,美工都有一定的行情,這些都是很容易可以去導出行情出來的.

單純的商品圖片著作權,是很容易去估其金額出來,因為這部份實際跟"智慧"無關,希望你能理解我在講什麼(除非你拍的出來的,我拍不出來,有的有風景圖,要特定季節或是什麼的),而不要去講到半導體甚至國外的部份,那扯的太遠,而且引用的法條根本就不同,以及這並非國外,如果是在國外,自然會去考量其那裡的法條以及判例,來決定後續的做法.
這裡是在台灣,我只要去思考國內的情形,跟法律前例即可.

以康綺過去已判決出來的12例結果,5例合解,5例打到底(最糟的一例是判賠刑事5萬,民事6萬,康綺是要36萬,實例打到底只要11萬,還省下25萬),2例敗訴.
所以必然只有和解一途這個說法,是怎麼證明的(康綺的部份,有7/12都不是合解的)?

國外的一堆大公司,把智慧財產的部份,拿來當"策略"的一部份,我不是不知道(商業書籍也都看了幾十年),就如蘋果三星 的告訴,基本上永遠也打不完,反正事不關已不是嗎?因為當你是這大公司裡的一個螺絲釘(員工),法律部門自己公司就有了,如果要算績效,也不能讓自己的法律部門"沒事做"...這已經變成"營利"的一部份,但你如果要把這種行為當成是"對的",我也不意外,這在國外本來就是"正常".

(這講難聽一點,就像是在落後的暴力地區一樣,我請了十個武裝人員,沒事就去恐嚇你一下,因為你沒請十個武裝人員,你為了不要在被恐嚇,也跟著請了十個武裝人員,以避免被恐嚇,之後再後來的人,一到那麼地區,就"入境隨俗",一定也要請十個武裝人員來保護......,這在這種地區,本來就是"正常")

你覺的這兩個有沒有異曲同工之妙的地方?(差異只是一個用"抬面上的合法法律",一個用"抬面下的不合法暴力")

PS:這也是我不想提國外的部份,講也講不完,而且國外的案例跟國內到底有什麼關係啊~難道我可以以國外的判例來影響國內的判例嗎?國情不同,各國的法律不同,根本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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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4-09, 12:45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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