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傳說
該條款的中招者
提告主張該條款無效的官司
該公司敗訴就需要付裁判費吧?
而如果有一個條款中招者和該公司和解
賠償金夠付很多次裁判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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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的一開始就不要簽這種合解,搞到後來又有官司真的本末倒置
其實真的是有公司,要的是一個道理,打官司是要求的是一個"公平正義"的道理.
賠錢也無所謂(直接請律師,花六萬)來打,要求合解要的條件是什麼,要求的只要"登報道歉"(花費5仟元登報)
這是我親身的案例,所以跟這間康綺有限公司來看,會是一個很可笑的對比.
跟康綺合解都不需要登報道歉,要的只是"錢"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