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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ING FENG
那些案例指的是同樣被康綺有限公司告的前例,如果這次法官想要推翻這點,那變成是把之前法官判的講的是不對的一樣,原則上不容易.
另外的確在要法律上定義圖片違反著作權,有很多條件,你所說的這些條件,我在之前的答辨書都有寫明了,目前如果單純圖片就很簡單是拍的圖片,如目前網路上賣書的"書的圖片",甚至是DVD,CD影片,很單純的拍圖,其實這些原則上都是不算有"著作權"的.
所以康綺使用的方式是
1.商品圖本身是由澳洲原廠"授權而來".
2.再加上美工製作背景圖.
3. 1+2後的這圖片,變成是康綺有限公司的著作權.
針對這些部份,在上次開庭,我已經跟法官在那裡質疑很久,法官也很細心的跟我解說這部份,訴訟代理人王昶清就在一旁一直不屑的笑出聲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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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懷疑之前的案例 都是"不爭執" 不爭執法官就不會針對這對下任何判斷 就無所謂推翻
授權應舉證
單純貼圖庫背景無創意 否認改作著作權
別管對方的心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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