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虎哥,你這樣做是想讓法官認為你願意賠但是要少賠嗎??
重點在那判決文已經寫清楚了
固有重製,但為合理使用,無損害權益,毋需以刑法相繩
他們怎麼扯是他們的事
抓住自己的重點爭取無罪即可
|
刑法上的主張是認為自己無罪.(賣的話跟康綺進貨,康綺也是間接的受益人)
民法上的主張當初在於其法條著作權法第88條,所以是認為一萬元屬其合理範圍
當然了,這個民法的告訴是刑附民的告訴,如刑法已判無罪,自然就沒有民法的問題了.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