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公不
請看虎大PO的無罪案例判決部分
1. 商業習慣所為之合理使用等語
2.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爾品康有限公司再與被告合作,由被告經銷上開產品..有爾品康有限公司銷退貨明細表..應有間接之經銷關係,被告在網頁上刊
載告訴人系爭著作,目的係在宣傳告訴人經銷產品,並使
客戶利用網頁了解產品之種類規格,應非重製告訴人系爭
著作直接謀利或搭順風車推銷自己或他人之產品,其行為
亦無顯悖於商業習慣或商業道德。
(其實1-6項 如果虎大有符合{類}經銷的話 就可以用這個判例的說法
如果 不是的話 也可以用 4.5.6項的說明去修改解釋)
另外根據虎大說明(無罪判決裡面也有類似的)
{康綺有限公司說我是從國外進貨來販售 }
千萬記得 這個要請對方 {具結}
用來提告 {誣告}之用 (我千萬建議虎大一定要告 這樣才可以從法律上遏制這樣的行徑)
對方 {具結} 後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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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被康綺有限公司告的,被判無罪的
【裁判字號】 104,智易,96
【裁判日期】 1050323
裡面的內容(四),就有提到
然查,本案並無證據能證明被告係以真品平行輸入
之方式取得系爭著作所****之相關產品,且被告是否有真
品平行輸入之行為亦非起訴之範圍,告訴人欲保障其健康
食品禁止他人真品平行輸入之權利及契約約定禁止他人網
路販賣之權利,應係他法或民事責任所規範保障,要難轉
以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加諸於被告,來間接保障告訴人上
開權利。
原則上,法院也是不會相信這種提不出證據的指控,原則上康綺有限公司,完全沒有查,就直接說自己從國外進口販售(上面案子的,我的案子),非常不齒...
PS:這件勝訴的案子,的確對我的案子非常有利,甚至還在被康綺告的也一樣,看到這個被判無罪的案子,也是馬上跟好幾個同樣被康綺告的人聯絡這個消息,原本其中一個選要付錢了事的,已經變成想要請律師來打這場官司了.